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對此前一審判決的廣東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葆德公司)、義烏市倍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盛公司)、杭州久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益公司)侵犯阿特拉斯·科普柯空氣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專利號為ZL201230400984.4、名稱為“壓縮機”外觀設計產品,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葆德公司、倍盛公司、久益公司構成侵權。
依法判決:
一、葆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阿特拉斯公司專利號為ZL201230400984.4、名稱為“壓縮機”外觀設計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
二、久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阿特拉斯公司專利號為ZL201230400984.4、名稱為“壓縮機”外觀設計產品,并銷毀侵權專用模具;
三、倍盛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阿特拉斯公司專利號為ZL201230400984.4、名稱為“壓縮機”外觀設計產品;
四、葆德公司、久益公司共同賠償阿特拉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600,000元,葆德公司另外賠償阿特拉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0,000元,久益公司另外賠償阿特拉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50,000元,倍盛公司賠償阿特拉斯公司合理維權費用50,000元。
阿特拉斯·科普柯再次懇請廣大客戶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任何假冒、未經授權使用阿特拉斯空壓機品牌,意圖通過仿冒等手段,達到非法盈利目的的企業和個人,我司都將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并起訴。同時,阿特拉斯·科普柯呼吁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維護開放有序、競爭充分、秩序規范的市場環境,營造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備注:轉自阿特拉斯空壓機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