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寶勒特壓縮機(上海)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童明華侵權阿特拉斯?科普柯并判賠300萬元。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此前一審判決的寶勒特壓縮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勒特公司)、及其法人童明華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侵害商標權、虛假宣傳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認定寶勒特公司及其法人童明華構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并實施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依法判決:被告寶勒特公司立即停止對阿特拉斯?科普柯的侵害行為,消除影響;賠償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四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和合理開支15萬元,賠償金額中225萬元由寶勒特法人童明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阿特拉斯?科普柯再次懇請廣大客戶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針對任何假冒、未經授權使用阿特拉斯?科普柯品牌,意圖通過仿冒等手段達到非法盈利目的的企業和個人,我司都將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并起訴。